|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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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 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6,139,201.79元,并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计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提供抵押财产[位于枞阳县的房地权房地权证枞阳字第**屋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枞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74元,由被告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