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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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贷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萧农商银(裘江)借字第XXXX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和复利从2021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 二、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贷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萧农商银(裘江)借字第XXXX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和复利从2021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 三、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对俞**所有的座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房屋【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6)第XXXX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对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173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汤**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8元,减半收取7869元,由俞**负担,汤**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俞**、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俞**、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