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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中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中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对价款本金48065505.31元及自2019年7月6日至2020年6月3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4200000元(此后以48065505.31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中博投资有限公司4350000元;

三、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中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4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41460元,由原告福建中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401元,由被告上海福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9005元,由被告潘**负担2405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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