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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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螳螂软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宝利鑫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57,260元,并负担自2020年11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金螳螂软装公司就案涉工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通瑞达房地产公司对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宝利鑫房地产公司、通瑞达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金螳螂软装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与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签订《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螳螂软装公司承接施工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销售中心室内软装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合同约定采用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关于工程款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为:以逾期付款数额为基数,按日以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螳螂软装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14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786,300元,截止起诉之日,宝利鑫房地产公司已付629,040元,欠付157,260元。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通瑞达房地产公司作为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应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宝利鑫房地产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工程款的金额应为117,945元,其中39,315元为质保金,质保金尚未到期,质保金的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8日。另依据合同第8条第五款的约定,乙方在领取每一项款项时需向甲方提供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第8条第四款约定,工程结算款的5%为保修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因此,质保金支付的时间应当为2021年的12月28日前,原告要求的质保金的起息时间是错误的。原告要求的工程款起息时间也是错误的,因为原告未提供发票。 通瑞达房地产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1日,宝利鑫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现名称为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销售中心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螳螂软装公司对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销售中心室内软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金螳螂软装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9月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14日经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4日,经宝利鑫房地产公司与金螳螂软装公司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786,300元。宝利鑫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金螳螂软装公司工程款629,040元,尚欠工程款157,260元至今未付。另查明,通瑞达房地产公司系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的独资股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定单等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宝利鑫房地产公司与金螳螂软装公司签订的《安阳恒大翡翠华庭一期销售中心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金螳螂软装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宝利鑫房地产公司依法应当支付金螳螂软装公司工程款。金螳螂软装公司要求宝利鑫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宝利鑫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其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95%作为保修金,待1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工程款的95%即为:786,300元×95%=746,985元。宝利鑫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前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746,985元-629,040元=117,945元。故宝利鑫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为117,945元,起算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保修金为:786,300元×5%=39,315元,宝利鑫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14日前支付金螳螂软装公司该款。金螳螂软装公司要求确认其就案涉工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金螳螂软装公司要求通瑞达房地产公司对宝利鑫房地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通瑞达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宝利鑫房地产公司财产独立于通瑞达房地产公司自己的财产,故通瑞达房地产公司应当对宝利鑫房地产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螳螂软装公司要求诉讼保全担保费由宝利鑫房地产公司、通瑞达房地产公司承担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螳螂软装公司要求律师费由宝利鑫房地产公司、通瑞达房地产公司承担,因庭审时,金螳螂软装公司尚未能确定律师费的数额,故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7,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前支付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9,315元。 三、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在上述第一、二项数额范围内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安阳通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34元,减半收取计1,778.17元,由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1.17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申请保全费1,334元,由安阳宝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