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诚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浙江诚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代偿款6066503.13元向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姚**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于浙江新昌别克跃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7元,减半收取计11488.50元,由被告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