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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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实事集团有限公司 温岭市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893722.11元、罚息人民币3691544.75元、复利人民币1982.68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此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对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7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8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事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