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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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944193685)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条款中“出卖人承担延迟交付违约责任的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为限”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兴宁市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以及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通知谢**收房之日止以购房总金额7649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给原告谢**。 三、驳回原告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