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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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金天特钢有限公司 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金天特钢有限公司货款合计345882元;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扬州金天特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4元,由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