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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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 829 333.33元; 二、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7 829 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费98 113元; 四、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银川市长陇石化实业有限公司3332万元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朱**、黄**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朱**、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 008元,由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 806元(已交纳),由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黄**负担6432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黄**负担(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由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黄**负担(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深圳前海国富兴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