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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新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建湖永大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方强卫生院在欠付的2162619.2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原告江苏永大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41元,由被告***、南通市润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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