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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杭乔园林有限公司
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杭乔园林有限公司、鄂州市金倍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申请费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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