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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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固始县亿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始县亿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固始县亿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