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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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 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00元,减半收取计1,186.00元,保全申请费1,038.00元,合计2,224.00元。由原告贵州金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