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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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本金21999.2元、利息2684.88元、违约金(费用)3317.47元,并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合约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