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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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744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816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39元,由被告***负担9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