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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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展旭金属有限公司 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中力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9%的标准自2019年12月6日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8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7日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罚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85%的标准自2021年5月28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罚息以本金4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85%的标准,自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0524.48元); 二、被告胡**、高**、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李**、长葛市展旭金属有限公司、尚**对上述第一款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中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284元,由被告河南中力实业有限公司、胡**、高**、河南麒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李**、长葛市展旭金属有限公司、尚**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