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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联通动力电池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山西德志时代新能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德志公司上诉称,1.一审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确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的。本案所涉合同标的为科研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根据行业习惯以及常识,设备必然是安装在采购者的厂房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故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的厂房所在地,即太原市小店区。故在合同履行地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2.被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完成设备调试,即本案的实际争议标的并非是上诉人是否应该支付相应费用,而应是涉案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故即便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确认管辖,也应,也应认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通公司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多份书面合同、客户收货回执单等证据,德志公司不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可据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书面买卖合同,进而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因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需依据诉讼请求对应的合同权利义务确定管辖。因联通公司作为卖方所主张的合同权利即为收取款项,故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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