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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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冶金牌酒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贺*、郭**、大冶金牌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胡**、费**借款本金196万元,并承担以本金19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05800元,合计2165800元;同时承担以本金19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196万元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3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3元,由被告贺*、郭**、大冶金牌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