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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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邹**、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276.21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为7981.7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新桥农信保借字(2017)078号《万通宝个人自助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邹**、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00元,由邹**、余**、泰宁县新桥林业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