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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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贷款本金25729.05元; 二、被告景**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利息991.22元(截至2021年9月20日); 三、被告景**以贷款本金25729.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被告景**支付违约金6195.91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景**应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的款项合计后(截至2021年9月20日为26720.27元),由被告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32916.18元,核定给付金额26720.27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81.18%,案件受理费622.90元,减半收取311.4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61元,由被告景**负担252.84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