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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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884元、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总计利率不得超出年利率24%); 二、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支出500元和公告费560元; 三、驳回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