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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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星相欣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安新县中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润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星相欣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新县中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润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1784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6日起,以本金17178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安新县中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润羽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30元;由被告杭州星相欣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