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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管理费240814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本金1408144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42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787元,由原告***负担74000元,被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世斌 审 判 员 石鹏超 人民陪审员 罗 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春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