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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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保创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保创发展有限公司将购房定金10,000元返还给原告刘**、刘**。 二、驳回原告刘**、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连保创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付),由原告刘**、刘**承担150元,由被告大连保创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