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即“一、被告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申请费1020元”; 二、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即“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条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廊坊万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