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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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鸿开塑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鸿开塑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债权4341453.60元; 二、被告淄博鸿开塑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鸿开塑编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2.00元,减半收取207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