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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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 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自2012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济南金马丽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大越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0元,由被告济南尚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