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 齐河惠泽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扣除原告已经支付的141836.72元);被告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刘**、孟**、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止,扣除已经支付8.26元);被告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刘**、孟**、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21年5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齐河惠泽纺织品有限公司、董**、刘**、孟**、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河恒光食品有限公司、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盈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齐河惠泽纺织品有限公司、刘**、董**、孟**、孟**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