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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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503.4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财产损失1135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56元,由被告***负担253.96元,由被告***负担59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