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杰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郑*支付货款920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2064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4元,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