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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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64830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1867.16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6日,此后以未归还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浦江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36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4961元,原告浙江省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