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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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1815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9日开始,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2466元,由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120元,由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