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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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截至2021年10月15日的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2802.35元、罚息20728.36元、复利235.60元,本息合计873766.31元; 二、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802.35元及应付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9%上浮50%计算); 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彭**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室[产权证编号:渝(2017)江北区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龚**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8元,减半收取6269元,由被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