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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萍乡金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6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生,上栗县东源乡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萍乡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海云,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蒋侃侃,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萍乡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德泉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胡汝晴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