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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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金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7元,减半收取计5023.5元,由原告合肥金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