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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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 江苏明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慧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湖南慧峰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9500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8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合同价款9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 2 共计97084元;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苏明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正压浓相气力除灰系统输送量提升技术支持合同》,由原告对被告承揽的被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2*330MW机组灰库气力输灰系统下设的两台现有仓泵进行优化改造,合同总金额135000元,被告江苏明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40000元,于调试完成后付清余款。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供货、指导调试,且被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安装调试回执》,反馈“系统从2021年2月5日-2021年5月24日输送改造完成后达到输送要求”。直至今日,被告江苏明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尚有95000元合同款项未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不予处理。被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河热电分公司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3 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