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500.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44.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