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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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叶杰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泰川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泰川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川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计769元,由原告上海泰川胶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720元,由原告上海泰川胶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