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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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案外人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人就“黔希化工乙二醇成品销售物料运输”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委托被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被告于2020年7月发出《黔希媒化工乙二醇成品销售物流运输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EC-ZYZB-20191225-06F),原告作为投标人响应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30万元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被告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原告并未中标,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开标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虽然被告未公布中标结果,故原告合理推算投标工作应于2020年9月底结束,故被告应在2020年9月底退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截止起诉之日一直拒绝与原告沟通,也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发出招标文件视为要约,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参与投标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合同关系,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除退还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还应承担原告因此导致的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息2.1%)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5250元(利息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8月10日),利息应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24615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中意招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申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权属企业案件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中意招标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贵州黔东南州陆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4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