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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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