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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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崇州市兴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崇州市兴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崇州市崇阳街道三元街47号玉洲商城6单元3楼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生的相关税费业主承担的部分由***承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部分由***进行垫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