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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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袁**向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具有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的意思表示,故对于陆**因承接工程后与袁**、法辛公司的经济往来情况、为施工准备进行的合理投入以及袁**收取蒋**、法辛公司补偿款的合理性应当予以查明。因上述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4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