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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世纪海岸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捷卓文化有限公司
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图书《跟着古

诗去旅行》(ISBN:978-7-5570-1072-0);

二、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武汉捷卓文化有限公

司、湖北世纪海岸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

礼道歉;

三、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武汉捷卓文化有限公司、湖北

世纪海岸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190元,由被告广

东旅游出版社、武汉捷卓文化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海岸出版传

媒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

费;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武汉捷卓文化有限公司、湖北世纪

海岸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

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

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

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

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江 怡

人民陪审员 马 菁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超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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