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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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京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预售证号:浏住建售许字2020-0111号);冻结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账号为810503*******5561中的银行存款86万元; 二、解除对长沙吉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账号为810603*******026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礼花路支行账号为583371**1215、长沙银行账号为800303*****9012、中国建设银行430501**********0029_1的冻结; 三、解除对魏**银行存款83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魏**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房屋(权证号码:7141**251)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