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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展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太原市不锈钢园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被告的管辖异议主张成立,本院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费100元,退还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772元,退还原告太原展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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