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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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义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彭州旺登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三义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州旺登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6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 二、驳回彭州旺登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待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