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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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彭州市鑫众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彭州市鑫众鑫商贸有限公司设备款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