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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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二、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 三、驳回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泽普县金法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新疆鸿鑫建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海燕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