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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澳五金电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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