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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工程款1508580.37元; 二、被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工程款利息339430.58元; 三、反诉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费62000元; 四、反诉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噪音超标排污费24000元; 五、反诉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5797.74元; 六、反诉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裕隆纳智捷汽车4S店项目施工图纸资料一套; 七、驳回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鉴定费16800元,由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5500元,被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反诉原告新疆福仕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72元,反诉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